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关于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内审改办发[2017]8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巴审改办发[2018]3号)的要求,按照证明事项界定标准认真清理,共清理出1项证明事项清单,即:取水许可所在地水务局签署意见证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巴审改办发[2018]3号)的要求,现将本部门证明事项(初稿)予以公示。 公示期20天(2018年 1月 20 日起至2018年 2 月 11 日止),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向我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白波
联系电话:13154786626
邮箱:shuizhengchu2010@163.com
附件:1、《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梳理表》(初稿)
2、《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初稿)
3、《公用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初稿)
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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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