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场所使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各科室、全体职工及进入分中心机关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包括外包服务单位、施工单位、访客等),覆盖办公区、仓储区、职工餐厅、宿舍区等所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核心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职责,形成“全员参与、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保障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运行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架构
第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
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关利岗同志为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
按照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指定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副主任李泽同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统筹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调整时,需及时明确接任人员并报中心备案。
第三条 其他消防管理岗位
由分中心机关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谢中华负责统筹协调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各科室设专职或兼职消防联络员,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义务消防队,由各科室骨干人员组成,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应急疏散等任务,接受消防安全管理人统一调度。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第一条 法定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法规、标准,确保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符合法定要求;全面掌握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重点关注设施设备、办公区域、仓库等关键区域消防安全;
2.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
3. 为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包括消防设施购置、维保、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和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重点检查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区、配电室、危化品存放点、防汛物资仓库(库房)等关键区域,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隐患、资金投入、制度修订等)进行最终决策;
6. 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和办公场所实际,完善义务消防队建设,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和人员;
7. 组织制定符合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覆盖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特殊场景应急处置,定期组织演练(至少每年一次综合演练);
8. 发生火灾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灭火救援、人员疏散和事故善后处理,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协调保障分中心机关设施安全。
第二条 履职要求
1. 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查阅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时发现并解决管理漏洞;
2.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批,明确整改责任、资金和时限,确保隐患闭环管理;
3. 支持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工作,不得干预或阻挠依法依规实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第一条 核心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 组织制订、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结合乌兰布和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实际细化管理要求,经责任人批准后监督各部门落实;
3.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用火用电管理、危化品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区域消防管理等;
4.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专项检查(至少每月一次),重点排查关键区域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进度,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5. 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
6. 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定期复训、特殊岗位专项技能培训等,确保员工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7.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重点模拟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关键区域火灾场景,总结演练效果并优化预案;
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隐患、违规行为、资金需求等)及时上报,提出解决方案;
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履职要求
1. 积极参加相关消防应急培训,具备开展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熟悉分中心机关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特性;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工作计划、制度文件、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培训演练记录、设施维保档案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 对各科室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4.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配合消防安全责任人指挥救援,并按规定上报火灾情况,协调保障办公场所设施应急处置。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 监督机制
1.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科室消防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各科室消防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及职工的消防安全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举报机制,公布举报渠道,鼓励职工举报违规行为和火灾隐患。
第二条 考核与奖惩
1. 对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如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成功扑救初期火灾等)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彰;
2. 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制度修订
本规定根据国家消防法规更新或管理需要,可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修订建议,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